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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刑事部分)

发布时间:2022-06-08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22年6月8日是联合国确定的第十四个“世界海洋日”,也是我国第十五个“全国海洋宣传日”。值此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的同时,彰显海事司法对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和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作用。

  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审理外籍渔民在我国南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判令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推动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充分发挥海事司法在海洋维权中的作用,围绕管海、用海、护海目标,实现对我国管辖海域的有效管控和综合治理。

  二是保护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生态环境,助力海洋经济发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违法违规行为,支持行政执法机关清理、取缔“三无”船舶,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和海运秩序治理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依法审理新型养殖设备建造合同纠纷,加强对海洋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保护,助力我国海洋工程设备创新和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升级,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发展。

  三是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促进国际航运复苏和贸易稳定发展。依法作出海事强制令,帮助数百家进口冷链企业解决清关难题,降低疫情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在运输合同承托双方之间合理分摊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交易成本,平衡双方利益,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积极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帮助暂时困难的造船企业缓解债务压力,助力推动造船产业健康发展。

  四是持续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准确认定当事人住所地,依法行使管辖权,恪守国际条约义务;明确拖航运输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尺度;积极探索外国法查明的有效路径,准确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中国海事司法能力和水平。

  案例1:文某(VAN)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文某(VAN)系“Qng94600TS”“Qng94619TS”两船的所有权人,并担任“Qng94600TS”船船长。2020年7月,文某带领10名外籍船员从境外驾船进入我国海南岛东侧陵水海域并开始由南向北至琼海、文昌近海海域,进行双船底拖网捕捞水产品作业,后被海警局查获。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海口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文某在我国南海伏季休渔期间,驾驶渔船在我国领海内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予以处罚。文某的行为破坏了当地海洋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对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造成不利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处文某有期徒刑,没收作案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判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文某服判,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我国南海海域的外籍人员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进行水产品捕捞的海事刑事案件,表明我国法院依法对我国管辖的南海海域实施有效司法管控,彰显了海事司法在海洋维权中的重要作用。本案对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依法惩处,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起到严厉警示作用,展示了海事司法为保护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服务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而发挥的重要作用。海口海事法院试点管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推动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要求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举措。

  【一审案号】(2020)琼72刑初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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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刑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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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8日是联合国确定的第十四个“世界海洋日”,也是我国第十五个“全国海洋宣传日”。值此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的同时,彰显海事司法对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和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作用。

  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审理外籍渔民在我国南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判令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推动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充分发挥海事司法在海洋维权中的作用,围绕管海、用海、护海目标,实现对我国管辖海域的有效管控和综合治理。

  二是保护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生态环境,助力海洋经济发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非法采砂等违法违规行为,支持行政执法机关清理、取缔“三无”船舶,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和海运秩序治理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依法审理新型养殖设备建造合同纠纷,加强对海洋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保护,助力我国海洋工程设备创新和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升级,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发展。

  三是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作用,促进国际航运复苏和贸易稳定发展。依法作出海事强制令,帮助数百家进口冷链企业解决清关难题,降低疫情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在运输合同承托双方之间合理分摊因疫情防控增加的交易成本,平衡双方利益,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积极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帮助暂时困难的造船企业缓解债务压力,助力推动造船产业健康发展。

  四是持续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提升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准确认定当事人住所地,依法行使管辖权,恪守国际条约义务;明确拖航运输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尺度;积极探索外国法查明的有效路径,准确适用不同国家法律,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中国海事司法能力和水平。

  案例1:文某(VAN)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文某(VAN)系“Qng94600TS”“Qng94619TS”两船的所有权人,并担任“Qng94600TS”船船长。2020年7月,文某带领10名外籍船员从境外驾船进入我国海南岛东侧陵水海域并开始由南向北至琼海、文昌近海海域,进行双船底拖网捕捞水产品作业,后被海警局查获。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海口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文某在我国南海伏季休渔期间,驾驶渔船在我国领海内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予以处罚。文某的行为破坏了当地海洋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对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造成不利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判处文某有期徒刑,没收作案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判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文某服判,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发生在我国南海海域的外籍人员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进行水产品捕捞的海事刑事案件,表明我国法院依法对我国管辖的南海海域实施有效司法管控,彰显了海事司法在海洋维权中的重要作用。本案对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依法惩处,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行为起到严厉警示作用,展示了海事司法为保护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服务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而发挥的重要作用。海口海事法院试点管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推动海事审判“三合一”改革,是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服务保障国家重大战略要求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举措。

  【一审案号】(2020)琼72刑初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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