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鸿 严选律师
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
发布时间:2022-07-12
B在给某公立小学施工后,校方欠B工程款12万元。B多次催要未果。校长A从学校提出12万元后,故意对B说:有人想出8万元买你的这笔债。B意识到校长A只愿意出8万元,迫于资金紧张,就同意只收8万元。随后,校长A将4万元差价据为己有。
问:校长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中的4万元,实际上是校长A通过一种巧妙的索贿方式,迫使B放弃的。换言之,这4万元原本应是公立小学支付给B的财物,但B迫于无奈被A索要走的。索贿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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