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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行为类型及其情节

发布时间:2022-09-27 来源:《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10期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行为方式,刑法299条之一规定的是“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因此,该罪名的行为类型包括三种:(1)侮辱。这里的侮辱是指以行为、语言、文字等方式对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进行贬低、损害,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2)诽谤。这里的诽谤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3)其他方式。这里的其他方式是兜底规定,是指除侮辱、诽谤之外的其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
  典型的侮辱、诽谤行为较容易审查判断,如故意以暴力损毁、污秽英雄烈士雕像、塑像等代表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物理象征的,又如通过语言、文字以辱骂、造谣等方式直接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但对于非典型的侮辱、诽谤行为与一般的调侃、演绎行为的区分,应当结合本罪的保护法益进行实质解释。对于实质上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即使表面上看起来“骂人不带脏字”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对于实质上并不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结合当时的语境和社会状况并无恶意,即使用词用语不当,也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就“辣笔小球”案而言,仇某发布的两条微博,从表面上看,没有直接使用辱骂的文字表述,而是借用游戏中术语,捏造英雄团长临阵脱逃,诋毁、贬损英雄烈士的战斗行为、牺牲价值,在实质上是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侵害。
  需要指出的是,本罪的各种行为方式在程度上都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实践中可以参照《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解释》)的规定,该解释列举了点击和浏览次数5000次以上以及转发500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实践中,还应当综合考量时间节点和传播范围等因素进行实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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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行为方式,刑法299条之一规定的是“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因此,该罪名的行为类型包括三种:(1)侮辱。这里的侮辱是指以行为、语言、文字等方式对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进行贬低、损害,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2)诽谤。这里的诽谤是指散布捏造的事实,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3)其他方式。这里的其他方式是兜底规定,是指除侮辱、诽谤之外的其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
  典型的侮辱、诽谤行为较容易审查判断,如故意以暴力损毁、污秽英雄烈士雕像、塑像等代表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物理象征的,又如通过语言、文字以辱骂、造谣等方式直接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但对于非典型的侮辱、诽谤行为与一般的调侃、演绎行为的区分,应当结合本罪的保护法益进行实质解释。对于实质上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即使表面上看起来“骂人不带脏字”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对于实质上并不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结合当时的语境和社会状况并无恶意,即使用词用语不当,也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就“辣笔小球”案而言,仇某发布的两条微博,从表面上看,没有直接使用辱骂的文字表述,而是借用游戏中术语,捏造英雄团长临阵脱逃,诋毁、贬损英雄烈士的战斗行为、牺牲价值,在实质上是对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侵害。
  需要指出的是,本罪的各种行为方式在程度上都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实践中可以参照《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解释》)的规定,该解释列举了点击和浏览次数5000次以上以及转发500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实践中,还应当综合考量时间节点和传播范围等因素进行实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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