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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发布时间:1993-06-18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价值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研字[1993]2号 
【发布日期】1993.06.18 
【实施日期】1993.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侵犯财产罪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1992)191号文《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的金额。计算被盗手持移动电话机(即“大哥大”)的价值,只能计算其本身被盗时的实际价值,不包括进网费、频率占用费及预收电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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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研字[1993]2号 
【发布日期】1993.06.18 
【实施日期】1993.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侵犯财产罪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1992)191号文《关于如何计算被盗手持式移动电话机数额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的金额。计算被盗手持移动电话机(即“大哥大”)的价值,只能计算其本身被盗时的实际价值,不包括进网费、频率占用费及预收电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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