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婧婷 严选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深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两者都是,但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是一般主体,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害物品的职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其他人员才可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能表现为引起火灾,但它是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性物品时,由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火灾;失火罪则不限于此,而且一般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更多关于失火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5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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