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瑶 严选律师
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日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关于赌博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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