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09-08-27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和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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