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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属于刑事犯罪吗

发布时间:2023-05-19

环保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违法,一般不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但如果环保违法行为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严重情况,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例如《刑法》中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罪”等。

【律师解答】

环保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环保违法行为则是对社会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严重威胁。环保违法行为主要分为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两种情况。行政违法通常指的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范围,对环境进行污染、破坏等行为。这类行为多由环保、城管等部门依法处理,会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但是这些行为一般不会构成刑事犯罪。而环保违法行为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严重情况,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例如,《刑法》中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罪”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并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环保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时,不仅要看行为本身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考虑到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否有违法所得等因素。只有在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并涉及到刑法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款时,才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总之,在环保问题上,应当加强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环保违法行为,特别是针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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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违法,一般不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但如果环保违法行为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严重情况,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例如《刑法》中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罪”等。

【律师解答】

环保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环保违法行为则是对社会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严重威胁。环保违法行为主要分为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两种情况。行政违法通常指的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范围,对环境进行污染、破坏等行为。这类行为多由环保、城管等部门依法处理,会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但是这些行为一般不会构成刑事犯罪。而环保违法行为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等严重情况,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例如,《刑法》中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罪”等,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并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环保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时,不仅要看行为本身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考虑到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否有违法所得等因素。只有在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并涉及到刑法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款时,才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总之,在环保问题上,应当加强执法力度,依法打击环保违法行为,特别是针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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