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所谓不征,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但是不向其征收,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决定纳税人免缴税款。所谓少征,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纳税人实际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征税款,或者明知不具备减税条件,弄虚作假擅自决定减税的。
更多有关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详细信息请参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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