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瑾 严选律师
盈科合肥 胡瑾刑辩律师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2023-06-30
四川省对于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为: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属于《》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分析】
四川省非法采矿的立案标准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执行标准》第一条: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二条: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第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涉黑涉恶犯罪#金融犯罪
#暴力犯罪
2024/04/28 10:02
2024/04/28 10:01
2024/04/25 14:28
2024/04/25 09:27
2024/04/24 14:19
2024/04/23 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