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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答复

发布时间:1998-12-24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研发第21号
【发布日期】1998.12.24
【实施日期】1998.1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吉检发研字〔1998〕4号《关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其中作为“收买”对象的妇女、儿童并不要求必须是“被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因此,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外国妇女,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确属为他人介绍婚姻收取介绍费,而非以出卖为目的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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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研发第21号
【发布日期】1998.12.24
【实施日期】1998.12.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吉检发研字〔1998〕4号《关于以出卖为目的的倒卖外国妇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其中作为“收买”对象的妇女、儿童并不要求必须是“被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因此,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外国妇女,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应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确属为他人介绍婚姻收取介绍费,而非以出卖为目的的,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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