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3-07-28
被拘留的不可以带手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手机不属于生活必需品。需要打电话,通过拘留所民警批准可使用拘留所内专用电话。
【法律解析】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十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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