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03-01-17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3]4号
【发布日期】2003.01.17
【实施日期】2003.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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