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磊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中山市
发布时间:1997-10-1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1997]5号
【发布日期】1997.10.13
【实施日期】1997.10.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经济检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宁检发字〔1997〕43号《关于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是否可以成为所侵犯的对象以及以国库券抵押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有或本单位的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公款论;符合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按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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