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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

更多内容参见: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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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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