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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于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下于2004年9月16日作出以下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4)328号
    【发布日期】2004.09.16
    【实施日期】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3]33号《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授权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属《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交通肇事的情形之一。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属《解释》第四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的情形之一。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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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通肇事罪的研究
    3、交通肇事罪适用法律的分析
    4、四川省交通肇事罪赔偿标准 
    5、对交通肇事罪几个问题的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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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2004)328号
    【发布日期】2004.09.16
    【实施日期】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3]33号《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授权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属《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交通肇事的情形之一。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属《解释》第四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的情形之一。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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