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璇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十七、: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涉黑涉恶犯罪#金融犯罪
2024/04/28 10:02
2024/04/28 10:01
2024/04/25 14:28
2024/04/25 09:27
2024/04/24 14:19
2024/04/23 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