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四川省聚众哄抢罪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三十六、聚众哄抢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5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参与哄抢人数较多的;

2)哄抢数额不大,但哄抢次数较多的;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的;

4)哄抢较重要的物资的;

5)哄抢一般历史文物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哄抢重要军事物资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的;

3)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的;

5)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大中型企业停产、停业的;

6)由于哄抢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7281.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四川省聚众哄抢罪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三十六、聚众哄抢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5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参与哄抢人数较多的;

2)哄抢数额不大,但哄抢次数较多的;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的;

4)哄抢较重要的物资的;

5)哄抢一般历史文物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哄抢重要军事物资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的;

3)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的;

5)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大中型企业停产、停业的;

6)由于哄抢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7281.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