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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

三十九、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67.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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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

三十九、挪用资金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数额巨大,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挪用本单位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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