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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

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份以上的;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份以上的;

2)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0份以上;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0份以上的;

2)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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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3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514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

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份以上的;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份以上的;

2)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0份以上;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0份以上的;

2)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本罪更多内容请参见罪名解析: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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