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凤阳 严选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一、扰乱单位秩序(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依据】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具有暴力性质;
2、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曾因扰乱单位秩序受过处罚的;
5、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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