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冰冰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法律依据】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受过处罚的;
5、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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