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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情节较重”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律依据】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3、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听劝阻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曾因扰乱公共工具上的秩序受过处罚的;

  6、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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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3、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听劝阻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曾因扰乱公共工具上的秩序受过处罚的;

  6、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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