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坤 严选律师
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发布时间:2011-07-13
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法律依据】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3、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听劝阻或者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曾因扰乱公共工具上的秩序受过处罚的;
6、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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