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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情节较重”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法律依据】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2、造成交通堵塞,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3、曾因扰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受过处罚的;

  4、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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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2、造成交通堵塞,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3、曾因扰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受过处罚的;

  4、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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