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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七、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法律依据】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散布谣言的范围较小;

  2、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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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散布谣言的范围较小;

  2、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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