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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八、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法律依据】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范围较小的;

  2、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小不良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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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法律依据】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范围较小的;

  2、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小不良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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