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九、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法律依据】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影响范围较小的;
2、及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少不良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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