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均发 严选律师
重庆善佑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十、寻衅滋事(第二十六条)
【法律依据】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结伙斗殴中,起主要作用的;
2、多次寻衅滋事的;
3、追逐、拦截他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过程中,有暴力、侮辱行为的;
5、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
6、使用器具或者采取驾驶机动车等手段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他人的;
7、曾因寻衅滋事受过处罚的;
8、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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