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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较重”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十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第二十九条)

  【法律依据】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的;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4、曾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处罚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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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情节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多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

  2、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受到破坏的;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4、曾因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受过处罚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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