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文科 严选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十四、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第三十条)
【法律依据】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数量较少的;
2、未造成危及公共安全后果的;
3、积极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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