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涛 严选律师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猥亵(第四十四条)
【法律依据】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恶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恶劣:
1、引起群众围观或者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
2、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3、向异性或者未成年人故意赤裸全身或者暴露阴私部位的。
4、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其他严重情节:
1、猥亵孕妇的;
2、多次猥亵他人的;
3、当众猥亵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涉黑涉恶犯罪#金融犯罪
2024/04/28 10:02
2024/04/28 10:01
2024/04/25 14:28
2024/04/25 09:27
2024/04/24 14:19
2024/04/23 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