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二十七、盗窃(第四十九条)
【法律依据】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2、使用专用工具或者技术性手段盗窃的;
3、入室盗窃的;
4、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7、盗窃非军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
8、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扒窃的;
9、因盗窃行为受过处罚的;
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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