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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盗窃“情节较重”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二十七、盗窃(第四十九条)

  【法律依据】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2、使用专用工具或者技术性手段盗窃的;

  3、入室盗窃的;

  4、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7、盗窃非军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

  8、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扒窃的;

  9、因盗窃行为受过处罚的;

  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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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2、使用专用工具或者技术性手段盗窃的;

  3、入室盗窃的;

  4、以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7、盗窃非军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

  8、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扒窃的;

  9、因盗窃行为受过处罚的;

  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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