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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哄抢“情节较重”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二十九、哄抢(第四十九条)

  【法律依据】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2、哄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3、哄抢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等的;

  4、哄抢公私财物拒不交出的;

  5、因哄抢行为受过处罚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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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重:

  1、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2、哄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3、哄抢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等的;

  4、哄抢公私财物拒不交出的;

  5、因哄抢行为受过处罚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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