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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招摇撞骗该如何处罚?

发布时间:2011-07-13

三十七、招摇撞骗(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法律依据】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2、以骗吃骗喝为目的的;

  3、社会影响较小的;

  4、未给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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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2、以骗吃骗喝为目的的;

  3、社会影响较小的;

  4、未给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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