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十五、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法律依据】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情节严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严重:
1、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数量较大的;
2、多次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3、曾因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受过处罚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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