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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普通发票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 擅自制造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普通发票的,以50份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数量在1000份以上的;
  (2)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4)因伪造、出售伪造或者非法出售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伪造、出售伪造或者非法出售发票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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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 擅自制造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普通发票的,以50份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数量在1000份以上的;
  (2)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4)因伪造、出售伪造或者非法出售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伪造、出售伪造或者非法出售发票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普通发票犯罪案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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