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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1999-09-10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 文 号】 高检发研字[1999]12号 
 【颁布时间】 1999.09.10 
 【实施时间】 1999.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9]20号《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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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 文 号】 高检发研字[1999]12号 
 【颁布时间】 1999.09.10 
 【实施时间】 1999.09.10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9]20号《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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