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强 严选律师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索取财物,绑架人质的方式
中刑网律师为您解答:
这种行为属于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占有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与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的。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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