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严选律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关键词:信用卡,骗取他人信用卡,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刑网律师为你解答: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因此构成
相关法律条文: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法释〔2009〕19号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6日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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