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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界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新刑法第九十三条除了人民团体外,还列出了“社会团体”,笔者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人民团体是具有官方和半官方性质的团体,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从全国政协委员会到区、县等地方委员会)、工会(从全国总工会到区、县等地方工会)、妇联(从全国妇联到区、县等地方妇联)、共青团(从团中央到团县委等地方团委)。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特殊现象,其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一直都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是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件》成立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如消费者协会、行业工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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