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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陶玉艳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0-04-29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陶玉艳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1999]赔他字第43号   
【发布日期】2000.04.29 
【实施日期】2000.04.29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12月15日(1999)辽法委赔疑字第2号《关于陶玉艳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的第一种意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虽然对陶玉艳提起公诉,但未采取逮捕措施,亦未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盖州市人民检察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由盖州市公安局就错误拘留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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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1999]赔他字第43号   
【发布日期】2000.04.29 
【实施日期】2000.04.29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12月15日(1999)辽法委赔疑字第2号《关于陶玉艳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的第一种意见。盖州市人民检察院虽然对陶玉艳提起公诉,但未采取逮捕措施,亦未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盖州市人民检察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由盖州市公安局就错误拘留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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