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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负责国家赔偿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1-11-09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负责国家赔偿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明传[2001]473号   
【发布日期】2001.11.09 
【实施日期】2001.11.09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2001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审判监督庭负责本院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办理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请示,负责对全国法院赔偿确认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依据该规定,特就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统一由审判监督庭承担,应在审判监督庭适当增配负责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人员;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调研,并逐步规范此项工作;

 

  三、今后对国家赔偿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层报我院审判监督庭。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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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明传[2001]473号   
【发布日期】2001.11.09 
【实施日期】2001.11.09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2001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审判监督庭负责本院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办理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请示,负责对全国法院赔偿确认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依据该规定,特就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统一由审判监督庭承担,应在审判监督庭适当增配负责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人员;

 

  二、各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国家赔偿确认工作的调研,并逐步规范此项工作;

 

  三、今后对国家赔偿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层报我院审判监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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