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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甘行终字第98号请示的答复

发布时间:2004-07-15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甘行终字第98号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04]行他字第10号  
【发布日期】2004.07.15 
【实施日期】2004.07.15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甘行终字第98号《关于胡起立不服甘肃省公安厅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上诉一案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规定,适用于因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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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04]行他字第10号  
【发布日期】2004.07.15 
【实施日期】2004.07.15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甘行终字第98号《关于胡起立不服甘肃省公安厅少年收容教养决定上诉一案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规定,适用于因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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