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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0-05-08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10号 
【发布日期】2000.05.08 
【实施日期】2000.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376号《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除具有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身份的以外,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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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10号 
【发布日期】2000.05.08 
【实施日期】2000.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376号《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除具有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身份的以外,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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