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04-04-05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04]行他字第5号
【发布日期】2004.04.05
【实施日期】2004.04.05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4]黔高行终字第02号《关于吴睿睃诉贵阳市人民政府撤销复议决定一案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自己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有错误,有权自行改变。因行政机关改变或者撤销其原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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