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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03-01-1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发文字号】高检研发(2003〕第1号
【发布日期】2003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辽宁海事局的工作人员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认定请示》(辽检发渎检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办发〔1999〕90号、中编办函〔2000〕184号等文件的规定,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的管理职权,是国家执法监督机构。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在从事上述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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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海事局工作人员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发文字号】高检研发(2003〕第1号
【发布日期】2003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辽宁海事局的工作人员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认定请示》(辽检发渎检字〔200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办发〔1999〕90号、中编办函〔2000〕184号等文件的规定,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的管理职权,是国家执法监督机构。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在从事上述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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