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博刚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徐权峰团队
安徽省合肥市
发布时间:1970-01-01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剥夺选举权利问题的电话答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1963.05.22
【实施日期】1963.05.22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4)法刑字第29号关于适用刑罚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剥夺选举权利能否独立适用的问题。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是一种附加刑;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不能独立适用。而剥夺选举权利是剥夺政治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除根据选举法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以外,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更不能独立适用。
二、关于剥夺选举权是否同时剥夺被选举权的问题。人民法院根据选举法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判决剥夺选举权利的,当然是既剥夺选举权也剥夺被选举权;在判决书中应写明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关于剥夺选举权利是否应当写明剥夺多长时间的问题。人民法院根据选举法受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判决剥夺选举权利的,应须定出剥夺的期限。
四、来文中对受理选民资格的案件,判决剥夺选举权利的,提到用裁定书,是不适当的,应当用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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