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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1997-12-23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一九九七]十一号 
【发布日期】1997.12.23 
【实施日期】1998.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刑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重大)等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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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一九九七]十一号 
【发布日期】1997.12.23 
【实施日期】1998.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刑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重大)等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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