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镜祥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01-08-31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6号
【发布日期】2001.08.31
【实施日期】2001.08.31
1.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
2.自2001年8月31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