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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7-12-31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1997]192号 
【发布日期】1997.12.31 
【实施日期】199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统一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刑法和修订后刑法的名称,现通知如下:
  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的刑法,一律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引用修订后的刑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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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1997]192号 
【发布日期】1997.12.31 
【实施日期】199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为统一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刑法和修订后刑法的名称,现通知如下:
  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的刑法,一律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引用修订后的刑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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